ZJSP17-2021-0006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港航管理中心、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交通信息中心、交通運輸宣傳與保障中心:
現將《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
為加強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推進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高質量發展,緊扣治理現代化要求,依法依規夯實信用制度基礎,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優化信用評價,推動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交通運輸新型監管機制,為清廉交通建設和高水平交通強省建設提供信用支撐。
(二)工作原則
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有效、公開、公正的原則,依法維護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從業人員等從業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評價和應用等管理工作。非在本省登記或者未取得本省從業資格的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職責分工
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推進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按照相關工作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擔相關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擬定職能范圍內信用管理制度,指導、監督相關領域的信用管理工作,負責相關領域信用分析與監測工作。
省交通運輸信息中心負責全省交通運輸信用綜合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負責信用數據歸集、共享等技術支持保障工作。
市、縣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從業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評價和應用等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由其所屬的職能部門承擔。市、縣分工由市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明確,其中評價由市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信用信息歸集和披露
(一)加強信用信息內容管理。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全省各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職能部門(以下統稱為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能夠反映從業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主要包括基礎信息、不良信息、守信信息。
1.基礎信息主要包括:登記注冊信息、資質信息,建設項目信息、職業資格信息以及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信息等從業主體的基礎信息,許可信息以及其他與從業主體基礎狀況有關的信息。
2.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交通運輸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因違反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交通運輸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或規定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和黑名單信息;交通運輸安全責任事故處理等信息以及其他經依法依規認定的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不良行為信息。
(二)實行信用信息目錄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信用信息目錄要求,結合我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工作實際,省交通運輸廳編制并定期更新全省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目錄”),明確各領域需要記入信用檔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體項目。
信用信息目錄是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記錄和使用的重要依據。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根據信用信息目錄,依據“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及時、準確、規范、完整地記錄和采集從業主體的信用信息。
(三)加強信用信息歸集系統支撐。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是全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查詢和交互共享的統一工作平臺。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須及時準確歸集至該系統。信用信息數據可通過主動采集、接口對接、系統推送和手工填報等方式采集。信用信息已有業務系統支撐的,應通過系統自動歸集;無系統支撐的,應在信息產生后及時登錄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填報錄入,并加強校對和審核。
(四)加強信用信息保存和披露管理。全省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公開、政務共享和查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情形外,應當盡可能通過公開方式披露。
1.從業主體基礎信息的保存與披露期限為長期。
2.不良信息的保存與披露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信息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時尚未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之日。
3.表彰榮譽類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為2年,有明確期限的與其一致。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后不再納入交通運輸行業信用評價。
三、信用評價及應用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根據我省交通運輸行業不同領域信用評價的辦法、指標和程序,依據職責對從業主體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按照“誰評價、誰公開”原則向社會公布。
(一)科學制定評價指標體系。信用評價應明確具體的評價指標、內容及計算方法、權重、周期,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計分規則根據國家、省有關信用政策及各領域信用工作實際制定,并動態調整。
(二)開展信用等級評價。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評價原則上實行千分制。從業企業信用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分別對應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差。從業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具體信用等級評價規定根據各領域實際制定。
(三)逐步實行動態評價。全省交通運輸行業應逐步實行動態信用評價。動態信用評價是指信用主體相關信息根據有關規定實時匯集、動態計分,并形成該主體信用總分和信用等級,實時公布。交通運輸領域實行定期評價的,信用評價等級應在浙江信用交通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認定公布。
(四)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當依法查詢從業主體的信用信息,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依法依規采取激勵、優惠、便利或者加強監管等措施。推動將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作為交通運輸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五)加強事前信用監管。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在行政審批中應根據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對符合條件的從業主體依法依規實行告知承諾、優先辦理、容缺受理等措施,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采取從嚴審查、限制準入等措施。
(六)強化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將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作為開展雙隨機抽查的重要依據,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信用等級為AA、A級的企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適當減少監管頻次;對信用等級為C、D的企業可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適當增加監管頻次。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具體細則根據各領域業務實際制定。
(七)推進信用聯合獎懲。省交通運輸廳建立健全交通運輸行業內部以及與公安等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聯合獎懲機制,推動廣泛應用交通運輸信用評價結果。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依法依規實施聯合獎懲,發揮協同效應。
四、紅黑名單管理
(一)依法依規認定紅黑名單
本辦法的“紅黑名單”,是指交通運輸守信典型名單(以下簡稱“紅名單”)和嚴重失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各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紅黑名單認定工作。
1.紅名單的數據來源主要包括:本省交通運輸部門實施信用評價形成的長期優秀的信用信息;獲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授予的表彰榮譽信息以及其他可以作為紅名單認定數據來源的信息。
2.黑名單的數據來源主要包括: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交通運輸犯罪的信息;交通運輸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方面反映主體失信狀況的信息;交通運輸部門作出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其他可以作為黑名單認定數據來源的信息。
(二)嚴格紅黑名單認定程序
1.紅名單認定程序。認定部門應當依據紅名單認定標準生成初步認定的紅名單,并將紅名單與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的各領域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已被列入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主體不得列入紅名單。
認定部門應當將比對后的紅名單在浙江信用交通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黑名單認定程序。認定部門應當依據黑名單認定標準生成初步認定的黑名單,并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公示應通過浙江信用交通網站實施,公示期一般為10個工作日。從業人員擬被列入黑名單的,應由認定部門按照規定通過短信、網站、郵寄、報紙等方式實行事前告知。擬被列入主體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認定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認定部門應當采納。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認定部門決定將從業主體列入黑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由認定部門負責人簽發。
被認定為交通運輸領域黑名單的,黑名單有效期內該主體交通運輸信用等級一律降為最低信用等級。
(三)嚴格紅黑名單公示管理。紅黑名單公示時,應當同時公示信用主體的基本信息、認定部門、認定事實、認定依據、異議處理途徑等內容;公布列入和移出紅黑名單決定的,還應當公布認定日期、名單有效期、聯合獎懲措施、信用修復與退出程序等內容。
紅名單有效期與相應守信信息有效期限一致。黑名單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失信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黑名單有效期可以延長1至2年。具體有效期由認定部門依法依規確定。
(四)建立信用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在本省交通運輸領域發生較重的失信行為或者多次發生輕微的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從業主體,可以列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加強監管。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管理,按照本省交通運輸各領域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五、加強從業主體權益保護
(一)信用信息異議和修復管理
1.信用不良信息異議和修復管理。交通運輸信用不良信息異議和修復工作,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浙發改財金〔2018〕671號)等規定執行,涉及信用中國和信用浙江網站公布信息的信用修復按照《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及進一步做好我省公共信用修復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信用辦〔2019〕9號)等規定執行。
2.紅黑名單異議和移除管理。紅黑名單異議管理按照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交政研發〔2018〕181號)執行。
被列入黑名單的從業主體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有關情形的,認定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移出黑名單。
被列入紅名單的從業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出紅名單:紅名單有效期屆滿的;紅名單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或者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紅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激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其他依法依規應當移除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做好信用信息的安全防護工作,不得泄露、偽造、篡改、違規刪除信用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交通運輸部門信用信息錄入、更改以及異議修復操作實行痕跡化管理,保存實施該行為的人員、日期、內容和結果等日志信息直至該信用信息失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經依法查詢或者其他途徑獲取的信息主體的非公開披露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依據或者經本人同意,并進行必要的脫敏處理。
六、實施保障
(一)提高思想認識。信用交通建設是提升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工作,是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的重要載體和手段。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高度重視,主動作為,真正將信用融入到交通建設、運營、管理、服務等各環節中,推動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二)加強督查考核。各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要強化責任落實,切實抓好制度的宣貫實施,開展本轄區信用督導和培訓工作。省廳將適時對各地各單位相關工作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并列入年度績效考評。
(三)加強宣傳教育。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強誠信宣傳教育,多渠道、多角度宣傳交通運輸行業誠信企業和個人,依法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案件,營造誠信為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切實提升交通運輸行業誠信水平。
(四)把握時間節點。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蛾P于做好交通運輸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的通知》(浙交辦〔2016〕3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2.浙江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3.浙江省公路養護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4.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5.浙江省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附件1
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為推進道路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經營環境,根據《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等信用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全省道路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企業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評價、應用等管理工作。
二、道路運輸企業信用信息歸集
(一)道路運輸企業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經營狀態、經營范圍、所屬營運車輛等。
(二)道路運輸企業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安全責任事故信息、被列入黑名單信息及被縣級以上行政管理部門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等。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主動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及時將信用信息補充完善并更新,或者向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定期報送。
三、道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
(一)列入信用評價范圍的主體。以下道路運輸企業列入信用評價范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出租汽車客運企業、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機動車維修企業、道路客運站(場)、道路貨運站(場)、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
(二)道路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和分值。道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實行千分制,信用評價基礎分為1000分,加分項最高累計不超過100分。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差,分別用AA、A、B、C、D表示。具體分值與等級為:AA級:X≥ 950分,A級:850分≤X<950分,B級:700分≤X<850分,C級:600分≤X<700分,D級:X<600分。
(三)道路運輸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
1.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普通貨物運輸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350分、服務信用100分、安全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2.出租汽車客運企業、道路貨運站(場)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250分、服務信用200分、安全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3.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300分、服務信用150分、安全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機動車維修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350分、服務信用200分、安全信用250分、公共信用150分。
5.道路客運站(場)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150分、市場信用150分、服務信用300分、安全信用400分。
6.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150分、服務信用200分、安全信用300分、公共信用300分。
具體評價標準見附表。
(四)道路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定、評價周期及公示公布。道路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采用數據自動歸集與人工錄入信息相結合,經系統自動計算后產生,評價結果數據每3個月更新一次,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初評結果于次年2月1日前通過浙江信用交通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信息于3月1日前對外公布。對納入信用管理時間不滿6個月或在評價周期內未開展對應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企業,按照本細則規定進行記分,暫不評定當年度的信用等級。
(五)具備多種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企業的信用評價。道路運輸企業同時具備多種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應當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分,評定不同業務類別的信用等級。其業務類別最低的信用等級作為對外公布的最終信用等級。
(六)道路運輸企業紅名單認定標準。凡信用等級連續兩年被評為AA級并獲得省級以上國家機關表彰、獎勵的,納入道路運輸企業紅名單。
(七)道路運輸企業黑名單認定標準。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納入道路運輸企業黑名單,同時本年度信用等級直接認定為D級: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
2.道路貨物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并被責令停業整頓的;
3.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被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或者1年內被給予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道路運輸企業發生同責以上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的;
5.因堵塞交通、強行沖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或造成人員傷亡,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相關信息。
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是指由于企業原因,造成所承運的貨物泄露、丟失、燃燒、爆炸等,對社會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造成國家和社會公眾財產重大損失。
四、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結果應用
(一)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雙隨機”抽查監管依據,適當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對于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重點監管事項規定執行。對于其他AA、A、B、C、D級企業,抽查比例可分別設置為當年度計劃抽查比例的30%、50%、100%、150%、200%。
(二)對紅名單、AA級道路運輸企業,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性措施:
1.在行政許可過程中給予業務辦理“綠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
2.在財政資金申請、部省示范項目和示范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3.在新增客運班線、公共汽車客運線路以及新增包車、旅游客車或者出租汽車客運運力等服務質量招標投標中設置加分項;
4.在各類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工作中優化監管安排,對其相應減少檢查頻次;
5.在榮譽表彰、評先評優、品牌創建、重點發展項目時優先考慮;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三)交通運輸部門對D級道路運輸企業,納入行業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可以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交通運輸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2.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4.其他依據有關規定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四)交通運輸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的當事人,應當采取下列懲戒性措施
1.依法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退出)措施;
2.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而被列入黑名單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3.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而被列入黑名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4.限制參加國家機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5.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6.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7.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本地本系統實際情況,可依法依規出臺對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的激勵、監管、懲戒措施。
附表:1-1.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1-2.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1-3.出租汽車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1-4.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1-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1-6.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1-7.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1-8.道路客運站(場)信用評價標準
1-9.道路貨運站(場)信用評價標準
1-10.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信用評價標準
附表1-1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信用 |
50 |
信用承諾履行情況 |
50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2 |
市場信用 |
350 |
綜合監管平臺中被責令整改率 |
3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3 |
被綜合監管通報負面信息情況 |
20 |
被省級綜合監管通報負面情況的,每1期扣5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4 |
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200 |
每0.01次/車扣4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5 |
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情況 |
100 |
發現未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要求的,每項扣5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6 |
服務信用 |
100 |
被投訴案件情況 |
50 |
被投訴及社會監督組織發現問題且屬實的,1次扣3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7 |
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情況 |
50 |
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節特別惡劣的,扣5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8 |
安全信用 |
400 |
建成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情況 |
30 |
三級達標企業得10分,二級達標企業得20分,一級達標企業得30分。 |
手工錄入 |
9 |
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用情況 |
30 |
安裝率<100%的,扣10分;入網率<100%的,扣10分;合格率<95%,扣1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10 |
安全信用 |
400 |
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安裝情況 |
10 |
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安裝率<100%的,扣1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11 |
企業車輛超速駕駛情況 |
6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12 |
企業車輛疲勞駕駛情況 |
4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13 |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5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
公安廳交管 局數據共享 |
||
14 |
被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情況 |
100 |
被省級管理部門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的,扣100分;被市級管理部門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的,扣50分。 |
手工錄入 |
||
15 |
發生行車事故情況 |
80 |
發生亡人事故但責任未確定或負次責的,每死亡1人扣10分;發生事故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引起社會較大關注的,每起扣10分,扣完為止。發生事故后瞞報信息的(超過7天未上報,視作瞞報),80分扣完。 |
公安數據 共享與行業 內部數據 共享比對 |
||
16 |
發生行業同責以上亡人事故情況 |
400 |
發生同責以上亡人事故1-2人的,每次扣100分;發生同責以上亡人事故3-9人的,每次扣200分,扣完為止。 |
公安數據 共享與行業內部數據 共享比對 |
||
17 |
被處以停業整頓情況 |
400 |
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勒令停業整頓的,每發生一次扣10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
18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省大數據局 數據共享 |
19 |
加 分 項 |
100 |
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情況 |
20 |
獲得國家部委、省級黨政機關以上單位(不含下設機構)授予的在評優創先、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集體榮譽稱號的,加20分。 |
手工錄入 |
20 |
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情況 |
80 |
配合處置突發事件、參與應急搶險、自然災害救援的,1次加10分;企業駕駛員有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拾金不昧等事跡的,每1起加5分,加滿為止。 |
手工錄入 |
||
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運輸企業因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 (二)企業1年內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車輛超過本單位總數50%的; (三)故意瞞報同責以上行車亡人事故的; (四)組織煽動從業人員進行上訪、罷工、鬧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凡發生《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業內部數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注:
一、按照企業排序進行扣分的具體規則,按照此指標下的企業從低到高進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 首先將企業按照指標數據從小到大排序;
2. 按照排序好的企業,計算該企業在總體企業中的位置,例如處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該指標分值*0.2的分數(二級指標為10分,扣除分數為10*0.2=2分)。
二、對綜合監管平臺中被責令整改率、企業車輛超速駕駛情況、企業車輛疲勞駕駛情況、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的具體解釋
綜合監管平臺中被責令整改率:評價周期內企業已整改單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企業車輛超速駕駛情況:評價周期內車輛超速駕駛總次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企業車輛疲勞駕駛情況:評價周期內類型為"疲勞駕駛"的已整改單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評價周期內企業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評價周期內企業所屬營運車輛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三、關于手工錄入部分省、市、縣分工說明
除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情況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外,其他手工錄入數據按照信息來源,由省、市、縣分別錄入。具體說明如下:
1.被省級通報、列入省級重點安全監管企業、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由省級相關部門錄入;
2.被市級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被12345/12328投訴、被處以停業整頓、發生惡劣群體性事件、紅黑名單認定行為的,由市級相關部門錄入;
3.被縣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事故相關信息、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情況、參與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等信息的,由縣級相關部門錄入。
附表1-2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 指標 |
一級指 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 信用 |
50 |
信用承諾履行情況 |
50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2 |
市場 信用 |
350 |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率 |
100 |
每0.01次/車扣5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3 |
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情況 |
100 |
發現未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要求的,每項扣5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4 |
落實成品油價格補助情況 |
150 |
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扣150分。 |
手工錄入 |
||
5 |
服務 信用 |
100 |
準點發班率 |
20 |
98%≤準點發班率<100%,扣4分;95%≤準點發班率<98%,扣8分;90%≤準點發班率<95%,扣12分;準點發班率<90%,扣20分(此項指標在數據未完全接入之前不扣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6 |
被投訴及社會監督組織發現問題且屬實次數 |
60 |
1次扣1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
7 |
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數 |
20 |
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節特別惡劣的,扣2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8 |
安全 信用 |
400 |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20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
公安廳交管 局數據共享 |
9 |
安全 信用 |
400 |
發生行車事故情況 |
200 |
發生亡人事故但責任未確定或負次責的,每死亡1人扣20分;未發生亡人事故但引起社會關注的,每起扣20分,扣完為止。發生事故后瞞報信息的(超過7天未上報,視作瞞報),200分扣完。 |
公安數據 共享與行業 內部數據 共享比對 |
10 |
發生行業同責以上亡人事故情況 |
400 |
發生同責以上亡人事故1-2人的,每次扣100分;發生同責以上亡人事故3-9人的,每次扣200分,扣完為止。 |
公安數據 共享與行業 內部數據 共享比對 |
||
11 |
被停業整頓 |
400 |
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勒令停業整頓的,每發生一次扣10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
12 |
公共 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省大數據局數據共享 |
13 |
加 分 項 |
100 |
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情況 |
50 |
獲得國家部委、省級黨政機關以上單位(不含下設機構)授予的在評優創先、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集體榮譽稱號的,加50分。 |
手工錄入 |
14 |
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情況 |
50 |
配合處置突發事件、參與應急搶險、自然災害救援的,1次加10分;企業駕駛員有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拾金不昧等事跡的,每1起加5分,加滿為止。 |
手工錄入 |
||
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運輸企業因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 (二)企業1年內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車輛超過本單位總數50%的; (三)故意瞞報同責以上行車亡人事故的; (四)組織煽動從業人員進行上訪、罷工、鬧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凡發生《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注:
一、按照企業排序進行扣分的具體規則,按照此指標下的企業從低到高進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 首先將企業按照指標數據從小到大排序;
2. 按照排序好的企業,計算該企業在總體企業中的位置,例如處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該指標分值*0.2的分數(二級指標為10分,扣除分數為10*0.2=2分)。
二、對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率、公安行政處罰率的具體解釋
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評價周期內企業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評價周期內企業所屬營運車輛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三、關于手工錄入部分省、市、縣分工說明
除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外,其他手工錄入數據按照信息來源,由省、市、縣分別錄入。具體說明如下:
1. 被省級列入省級重點安全監管企業、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情況的,由省級相關部門錄入;
2. 被12345/12328投訴信息、停業整頓、發生惡劣群體性事件、紅黑名單認定行為的,由市級相關部門錄入;
3. 被縣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事故相關信息、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情況、落實成品油價格補助情況、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情況等信息的,由縣級相關部門錄入。
附表1-3
出租汽車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信用 |
50 |
信用承諾履行情況 |
50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2 |
市場信用 |
250 |
綜合監管平臺中被責令整改率 |
3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3 |
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150 |
每0.01次/車扣25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4 |
執法檢查中發現問題情況 |
70 |
累計執法檢查中發現問題數后按照企業排序進行扣分;其中未按規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1次加扣1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5 |
服務信用 |
200 |
被投訴案件情況 |
100 |
被投訴及社會監督組織發現問題且屬實的,每0.01次/車扣1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6 |
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情況 |
100 |
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20分,情節特別惡劣的,扣10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7 |
安全信用 |
400 |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20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
公安廳交管 局數據共享 |
8 |
被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情況 |
100 |
被省級管理部門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的,扣100分;被市級管理部門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的,扣50分。 |
手工錄入 |
||
9 |
安全信用 |
400 |
發生行車事故情況 |
100 |
發生亡人事故但責任未確定或負次責的,每死亡1人扣20分;發生事故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引起社會較大關注的,每起扣20分,扣完為止。發生事故后瞞報信息的(超過7天未上報,視作瞞報),100分扣完。 |
公安數據 共享與行業 內部數據 共享比對 |
10 |
發生行業同責以上亡人事故情況 |
400 |
發生同責以上亡人事故1-2人的,每次扣100分;發生同責以上亡人事故3-9人的,每次扣200分,扣完為止。 |
公安數據 共享與行業 內部數據 共享比對 |
||
11 |
被停業整頓 |
400 |
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勒令停業整頓的,每發生一次扣10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
12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省大數據局 數據共享 |
13 |
加 分 項 |
100 |
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情況 |
20 |
獲得國家部委、省級黨政機關以上單位(不含下設機構)授予的在評優創先、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集體榮譽稱號的,加20分。 |
手工錄入 |
14 |
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情況 |
30 |
配合處置突發事件、參與應急搶險、自然災害救援的,1次加10分;企業駕駛員有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拾金不昧等事跡的,每1起加5分,加滿為止。 |
手工錄入 |
||
15 |
市級主管部門設置的其他加分 |
50 |
各地按照企業情況可給予50分、30分、10分三個檔次的加分。 |
手工錄入 |
||
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運輸企業因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 (二)企業1年內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車輛超過本單位總數50%的; (三)故意瞞報行車亡人責任事故信息的; (四)組織煽動從業人員進行上訪、罷工、鬧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凡發生《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注:
一、按照企業排序進行扣分的具體規則,按照此指標下的企業從低到高進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 首先將企業按照指標數據從小到大排序;
2. 按照排序好的企業,計算該企業在總體企業中的位置,例如處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該指標分值*0.2的分數(二級指標為10分,扣除分數為10*0.2=2分)。
二、對綜合監管平臺中被責令整改率、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的具體解釋
綜合監管平臺中被責令整改率:評價周期內企業已整改單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評價周期內企業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評價周期內企業所屬營運車輛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三、關于手工錄入部分省、市、縣分工說明
除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外,其他手工錄入數據按照信息來源,由省、市、縣分別錄入。具體說明如下:
1.被省級列入省級重點安全監管企業、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由省級相關部門錄入;
2.被市級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被12345/12328投訴、被處以停業整頓、發生惡劣群體性事件、紅黑名單認定行為的,由市級相關部門錄入;
3.被縣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事故相關信息、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情況、參與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等信息的,由縣級相關部門錄入。
附表1-4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 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信用 |
50 |
信用承諾履行情況 |
50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2 |
市場 信用 |
350 |
被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情況 |
350 |
每0.01次/車扣3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3 |
服務 信用 |
100 |
被投訴案件情況 |
60 |
被投訴及社會監督組織發現問題且屬實的,1次扣2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4 |
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情況 |
40 |
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節特別惡劣的,扣4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5 |
安全 信用 |
400 |
非現場超限未處罰率 |
100 |
每1次/車扣1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6 |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10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
公安廳交管 局數據共享 |
||
7 |
被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情況 |
100 |
被省級管理部門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的,扣100分;被市級管理部門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的,扣50分。 |
手工錄入 |
||
8 |
發生行車事故情況 |
100 |
發生亡人事故但責任未確定或負次責的,每死亡1人扣20分;發生事故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引起社會較大關注的,每起扣20分,扣完為止。發生事故后瞞報信息的(超過7天未上報,視作瞞報),100分扣完。 |
公安數據 共享與行業 內部數據 共享比對 |
||
9 |
安全 信用 |
400 |
發生行業同責以上亡人事故情況 |
400 |
發生同責以上亡人事故1-2人的,每次扣100分;發生同責以上亡人事故3-9人的,每次扣200分,扣完為止。 |
公安數據 共享與行業 內部數據 共享比對 |
10 |
被處以停業整頓情況 |
400 |
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勒令停業整頓的,每發生一次扣10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
11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省大數據局 數據共享 |
12 |
加 分 項 |
100 |
建成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情況 |
30 |
三級達標企業加10分,二級達標企業加20分,一級達標企業加30分。 |
手工錄入 |
13 |
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情況 |
20 |
獲得國家部委、省級黨政機關以上單位(不含下設機構)授予的在評優創先、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集體榮譽稱號的,加20分。 |
手工錄入 |
||
14 |
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情況 |
50 |
配合處置突發事件、參與應急搶險、自然災害救援的,1次加10分;企業駕駛員有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拾金不昧等事跡的,每1起加5分,加滿為止。 |
手工錄入 |
||
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運輸企業因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 (二)故意瞞報同責以上行車亡人事故的; (三)組織煽動從業人員進行上訪、罷工、鬧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凡發生《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注:
一、按照企業排序進行扣分的具體規則,按照此指標下的企業從低到高進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 首先將企業按照指標數據從小到大排序;
2. 按照排序好的企業,計算該企業在總體企業中的位置,例如處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該指標分值*0.2的分數(二級指標為10分,扣除分數為10*0.2=2分)。
二、對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率、非現場超限未處罰率、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的解釋說明
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率:評價周期內企業所屬營運車輛被交通運輸部門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非現場超限未處罰率:評價周期內企業被抓拍的非現場超限未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評價周期內企業所屬營運車輛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三、關于手工錄入部分省、市、縣分工說明
除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外,其他手工錄入數據按照信息來源,由省、市、縣分別錄入。具體說明如下:
1.被省級列入省級重點安全監管企業、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由省級相關部門錄入;
2.被市級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被12345/12328投訴、被處以停業整頓、發生惡劣群體性事件、紅黑名單認定行為的,由市級相關部門錄入;
3.被縣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事故相關信息、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情況、參與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等信息的,由縣級相關部門錄入。
附表1-5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 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 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信用 |
50 |
信用承諾履行情況 |
50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2 |
市場信用 |
300 |
經營行為異常率 |
100 |
100*(1-評價周期內企業異常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3 |
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200 |
200*(1-評價周期內企業所屬營運車輛被交通運輸部門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4 |
服務信用 |
150 |
從業人員藍碼率 |
150 |
150*(評價周期內企業所屬危貨從業人員藍碼數/該企業危貨從業人員總數)。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5 |
安全信用 |
400 |
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
100 |
達到每25輛車(不含掛車)配1名的,得80分;達不到的,不得分;每增加1人,得1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6 |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 |
50 |
一級得50分;二級得30分;三級得20分。 |
手工錄入 |
||
7 |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50 |
50*(1-評價周期內企業所屬營運車輛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
公安廳 交管局 數據共享 |
||
8 |
被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情況 |
100 |
被省級管理部門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的,扣100分;被市級管理部門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的,扣50分。 |
手工錄入 |
||
9 |
發生行車事故情況 |
100 |
發生亡人事故但責任未確定或負次責的,每死亡1人扣20分;發生事故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引起社會較大關注的,每起扣20分,扣完為止。發生事故后瞞報信息的(超過7天未上報,視作瞞報),100分扣完。 |
公安數據 共享與行業內部數據 共享比對 |
||
10 |
安全信用 |
400 |
發生行業同責以上亡人事故情況 |
400 |
發生同責以上亡人事故1-2人的,每次扣100分;發生同責以上亡人事故3-9人的,每次扣200分,扣完為止。 |
公安數據 共享與行業內部數據 共享比對 |
11 |
被處以停業整頓情況 |
400 |
因存在安全隱患,被勒令停業整頓的,每發生一次扣10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
12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省大數據局數據共享 |
13 |
加分項 |
100 |
自有停車場面積情況 |
20 |
自有停車場面積達50%(含)以上的,加2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14 |
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情況 |
20 |
配備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加2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15 |
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務機構出具安評報告及整改情況 |
10 |
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務機構對企業每半年出具安評報告并整改的,加1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16 |
企業駕駛員安全碼情況 |
30 |
企業駕駛員安全碼連續三年為藍碼的,每1人加1分,最高不超過3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運輸企業因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掛靠經營,被責令停業整頓的; (三)故意瞞報同責以上行車亡人事故的; (四)組織煽動從業人員進行上訪、罷工、鬧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凡發生《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注:按照信息來源手工錄入部門,由省、市、縣分別錄入。
1.被省級管理部門列入省級重點安全監管企業、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由省級相關部門錄入;
2.被市級列入重點安全監管企業名單、發生惡劣群體性事件、紅黑名單認定行為的,由市級相關部門錄入;
3.事故相關信息、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情況等信息的,由縣級相關部門錄入。
附表1-6
道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信用 |
50 |
信用承諾履行情況 |
50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2 |
市場信用 |
350 |
落實“先培后付,計時收費”情況 |
50 |
未落實“先培后付,計時收費”的,扣5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3 |
綜合監管平臺中被責令整改情況 |
15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4 |
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150 |
每0.01次/車扣25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5 |
服務信用 |
200 |
被投訴案件情況 |
150 |
被投訴及社會監督組織發現問題且屬實的,1次扣3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 手工錄入 |
6 |
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情況 |
50 |
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節特別惡劣的,扣5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7 |
安全信用 |
250 |
執法檢查中發現問題情況 |
10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8 |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5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
公安廳交管局數據共享 |
||
9 |
發生行車事故 |
100 |
發生道路交通行車傷人事故未造成死亡的,每起扣20分;發生事故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引起社會較大關注的,每起扣20分,扣完為止。 |
公安數據 共享與行業內部數據 共享比對 |
||
10 |
安全信用 |
250 |
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致人死亡或道路交通同責以上亡人事故 |
250 |
發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同責以上亡人事故的,每發生一起扣125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11 |
被停業整頓 |
250 |
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勒令停業整頓的,每發生一次扣125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
12 |
公共信用 |
15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省大數據局數據共享 |
13 |
加 分 項 |
100 |
獲得市廳級以上榮譽稱號情況 |
20 |
獲得市廳級以上單位(不含下設機構)授予的在評優創先、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集體榮譽稱號的,加20分。 |
手工錄入 |
14 |
學駕人員年度合格情況 |
20 |
學駕人員年度排行排名位列全市前三的,加20分。 |
手工錄入 |
||
15 |
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情況 |
60 |
配合處置突發事件、參與應急搶險、自然災害救援的,1次加10分;企業駕駛員有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拾金不昧等事跡的,每1起加5分,加滿為止。 |
手工錄入 |
||
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運輸企業因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 (二)故意瞞報亡人安全或行車責任事故信息的; (三)組織煽動從業人員進行上訪、罷工、鬧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凡發生《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業內部數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注:
一、按照企業排序進行扣分的具體規則,按照此指標下的企業從低到高進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 首先將企業按照指標數據從小到大排序;
2. 按照排序好的企業,計算該企業在總體企業中的位置,例如處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該指標分值*0.2的分數(二級指標為10分,扣除分數為10*0.2=2分)。
二、對綜合監管平臺中被責令整改情況、學時異常率、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的具體解釋
綜合監管平臺中被責令整改情況:評價周期內企業已整改單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評價周期內企業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況:評價周期內企業所屬營運車輛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數/該企業當前營運車輛總數。
三、關于手工錄入部分市、縣分工說明
除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外,其他手工錄入數據按照信息來源,由市、縣分別錄入。具體說明如下:
1.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由省級相關部門錄入;
2.被市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停業整頓、發生惡劣群體性事件、紅黑名單認定行為、學駕人員年度合格情況的,由市級相關部門錄入;
3.被縣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事故相關信息、參與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等信息的,由縣級相關部門錄入。
附表1-7
道路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信用 |
50 |
信用承諾履行情況 |
50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2 |
市場信用 |
350 |
未按規定建立機動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或未上傳相關數據的 |
100 |
機動車維修企業在備案后30天內未對接機動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或未上傳相關數據的扣50分,60天內未對接機動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或未上傳相關數據的扣10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3 |
被列入機動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黑名單的 |
50 |
按月度統計,被系統列為黑名單企業一次扣25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4 |
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200 |
每次扣5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5 |
服務信用 |
200 |
被投訴案件情況 |
150 |
被投訴及社會監督組織發現問題且屬實的,1次扣3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6 |
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情況 |
50 |
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節特別惡劣的,扣5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7 |
安全信用 |
250 |
執法檢查中發現問題情況 |
15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扣分;其中未按規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1次加扣2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8 |
安全信用 |
250 |
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致人死亡或道路交通同責以上亡人事故 |
100分 |
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同等及以上責任事故的,每發生一次扣50分,扣完為止。瞞報事故信息的(超過7天未上報,視作瞞報),100分扣完。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9 |
被停業整頓 |
250 |
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勒令停業整頓的,每發生一次扣10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
10 |
公共信用 |
15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省大數據局數據共享 |
11 |
加 分 項 |
100 |
獲得市廳級以上榮譽稱號情況 |
20 |
獲得市廳級以上單位(不含下設機構)授予的在評優創先、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集體榮譽稱號的,加20分。 |
手工錄入 |
12 |
維修企業車主評價情況 |
30 |
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維修企業車主評價參評率達60%以上且五星評價率達90%以上的,加3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
13 |
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情況 |
70 |
配合處置突發事件、參與應急搶險、自然災害救援的,1次加10分,加滿為止。 |
手工錄入 |
||
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機動車維修業戶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或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被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中止或收回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故意瞞報亡人安全責任事故信息的; (三)組織煽動從業人員進行上訪、罷工、鬧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凡發生《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注:
一、按照企業排序進行扣分的具體規則,按照此指標下的企業從低到高進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 首先將企業按照指標數據從小到大排序;
2. 按照排序好的企業,計算該企業在總體企業中的位置,例如處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該指標分值*0.2的分數(二級指標為10分,扣除分數為10*0.2=2分)。
二、關于手工錄入部分市、縣分工說明
除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外,其他手工錄入數據按照信息來源,由市、縣分別錄入。具體說明如下:
1. 獲得市廳級以上榮譽稱號、被市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停業整頓、發生惡劣群體性事件、紅黑名單認定行為的,由市級相關部門錄入;由省級相關部門錄入;
2. 被縣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事故相關信息、維修企業車主評價情況、參與應急救援等信息的,由縣級相關部門錄入。
附表1-8
道路客運站(場)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信用 |
150 |
信用承諾履行情況 |
50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2 |
聯網售票執行情況 |
50 |
聯網售票工作配合不力的,未按要求在網上售票系統提供票源的每次扣1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3 |
班車停發班管理情況 |
50 |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不予通報的,每次扣1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
4 |
市場信用 |
150 |
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150 |
每次扣5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5 |
服務信用 |
300 |
站內標識設置、衛生和安全告知等情況 |
120 |
站內引導等標識不清晰,每次扣10分;發現衛生情況不佳,每扣10分;候車室未播放安全告知錄像或文字,每次扣3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6 |
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情況 |
60 |
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30分,情節特別惡劣的,扣6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7 |
被投訴案件情況 |
120 |
被投訴及社會監督組織發現問題且屬實的,扣3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
8 |
安全信用 |
400 |
執法檢查綜合賦分 |
200 |
針對消防安全、實名登記和行包安檢等反恐安全、進出站安全等進行檢查綜合得分,按照相關檢查發現問題,每發現1處扣分1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9 |
安全信用 |
400 |
安全暗查發現隱患等情況 |
60 |
省市組織站場安全暗查發現隱患,按未落實要求,每處扣5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10 |
站務數據按要求接入情況 |
80 |
未按規定接入省客運監測監管系統扣80分,存在接入數據質量等問題扣4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11 |
進站車輛管控情況 |
60 |
未對進站車輛維護進站協議,進站管控不到位,出現投訴等,缺一輛車進站協議扣4分,扣完為止;出現管控不力,每次扣3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12 |
停業整頓情況 |
400 |
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勒令停業整頓的,每發生一次扣10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
13 |
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致人死亡 |
400 |
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每發生一次扣40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
14 |
加 分 項 |
100 |
公共服務提升情況 |
60 |
站內建立獨立母嬰室并配備基本設施的,加30分;站內建成智能化廁所,加3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15 |
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情況 |
40 |
配合處置突發事件、參與應急搶險、自然災害救援的,1次加10分;站內工作人員有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拾金不昧等事跡的,每1起加5分,加滿為止。 |
手工錄入 |
||
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運輸企業因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 (二)故意瞞報亡人責任事故信息的; (三)組織煽動從業人員進行上訪、罷工、鬧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凡發生《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注:
關于手工錄入部分省、市、縣分工說明
除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外,其他手工錄入數據按照信息來源,由省、市、縣分別錄入。具體說明如下:
1.被省級組織站場安全暗查發現隱患的,由省級相關部門錄入;
2.被市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被市級組織站場安全暗查發現隱患、發生惡劣群體性事件、紅黑名單認定行為的,由市級相關部門錄入;
3.被縣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站內標識設置、衛生和安全告知等情況、事故相關信息、公共服務提升情況、參與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等信息的,由縣級相關部門錄入。
附表1-9
道路貨運站(場)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信用 |
50 |
信用承諾履行情況 |
50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2 |
市場信用 |
250 |
被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處罰情況 |
250 |
每次扣5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共享數據 |
3 |
服務信用 |
200 |
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公開情況 |
40 |
未公布收費項目及標準,未設立公告欄,未公布各項管理制度,每項扣1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4 |
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數 |
40 |
被市級及以下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20分;被省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4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5 |
被投訴案件情況 |
120 |
被投訴及社會監督組織發現問題且屬實的,扣3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
6 |
安全信用 |
400 |
執法檢查綜合賦分 |
300 |
結合消防安全、實名制查驗與登記管理等反恐安全、進出站安全檢查等進行執法檢查情況,按照相關檢查發現問題,每發現1處扣2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7 |
安全暗查發現隱患情況 |
100 |
省市組織站場安全暗查發現隱患,按未落實要求,每處扣1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8 |
停業整頓情況 |
400 |
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勒令停業整頓的,每發生一次扣10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
9 |
安全信用 |
400 |
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致人死亡 |
400 |
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每發生一次扣40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10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省大數據局數據共享 |
11 |
加分項 |
100 |
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情況 |
20 |
獲得國家部委、省級黨政機關以上單位(不含下設機構)授予的在評優創先、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集體榮譽稱號的,加20分。 |
手工錄入 |
12 |
推進稱重數據和監控視頻接入監管平臺 |
40 |
安裝計量稱重和視頻監控設備,并按規定接入超限運輸監管平臺的,加40分。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13 |
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情況 |
40 |
配合處置突發事件、參與應急搶險、自然災害救援的,每1次加10分;經營業戶有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事跡的,每1起加5分, |
手工錄入 |
||
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故意瞞報亡人責任事故信息的; (二)組織煽動從業人員進行上訪、罷工、鬧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凡發生《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注:
關于手工錄入部分省、市、縣分工說明
除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外,其他手工錄入數據按照信息來源,由省、市、縣分別錄入。具體說明如下:
1.被省級組織站場安全暗查發現隱患的,由省級相關部門錄入;
2.被市級組織站場安全暗查發現隱患、被市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發生惡劣群體性事件、紅黑名單認定行為的,由市級相關部門錄入;
3.被縣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服務內容、價格公開情況、事故相關信息、參與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等信息的,由縣級相關部門錄入。
附表1-10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信用 |
50 |
信用承諾履行情況 |
50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2 |
市場信用 |
150 |
是否實現檢測數據互聯互通 |
150 |
未實現檢測數據互聯互通的扣1次15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3 |
服務信用 |
200 |
被投訴案件情況 |
120 |
被投訴及社會監督組織發現問題且屬實的,扣3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4 |
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情況 |
80 |
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20分,情節特別惡劣的,扣80分,扣完為止。 |
手工錄入 |
||
5 |
安全信用 |
300 |
執法檢查中發現問題情況 |
300 |
按照企業排序進行扣分;其中未按規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1次加扣5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6 |
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
300 |
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扣150分,扣完為止。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7 |
公共信用 |
3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省大數據局數據共享 |
8 |
加 分 項 |
100 |
獲得市廳級以上榮譽稱號情況 |
20 |
獲得市廳級以上單位(不含下設機構)授予的在評優創先、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集體榮譽稱號的,加20分。 |
手工錄入 |
9 |
上傳檢測數據完整率 |
30 |
上傳檢測數據完整率達到99%及以上的,加3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 |
||
10 |
加 分 項 |
100 |
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情況 |
50 |
配合處置突發事件、參與應急搶險、自然災害救援的,1次加10分,加滿為止。 |
手工錄入 |
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故意瞞報亡人安全責任事故信息的; (二)組織煽動從業人員進行上訪、罷工、鬧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凡發生《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業內部 數據共享或手工錄入 |
注:關于手工錄入部分市、縣分工說明
除被媒體曝光負面事件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外,其他手工錄入數據按照信息來源,由市、縣分別錄入。具體說明如下:
1. 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由省級相關部門錄入;
2. 被市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發生惡劣群體性事件、紅黑名單認定行為的,由市級相關部門錄入;
3. 被縣級12345/12328投訴信息、事故相關信息、參與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等信息的,由縣級相關部門錄入。
附件2
浙江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為推進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經營環境,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試行)》(交公路發〔2008〕2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評價、應用等管理工作。
細則中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我省核發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出租汽車駕駛員信用評價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歸集
(一)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基礎信息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電話、服務單位、準駕車型、從業(職業)資格類別、從業(職業)資格證件號碼、從業(職業)資格證件初領日期和變更記錄等。
(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記錄、遵守法規情況、服務質量記錄等有關情況。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應通過省級信用綜合管理系統建立電子信用檔案。
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價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實行扣分制,滿分為20分,評價周期為12個月,從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一個評價周期屆滿,經簽注信用等級后,該評價周期內的扣分予以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評價周期。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級,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具備以下條件的,評價等級為AAA級
1.上一評價周期的評價等級為AA級及以上;
2.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為0分。
(二)具備以下條件的,評價等級為AA級
1.未達到AAA級的評價條件;
2.上一評價周期的評價等級為A級及以上;
3.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10分(不含)以下的。
(三)具備以下條件的,評價等級為A級
1.未達到AA級的評價條件;
2.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20分(不含)以下的。
(四)道路運輸駕駛員考核周期內累計扣分有20分及以上記錄的,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
(五)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周期及公示公布。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從業人員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在浙江信用交通網站公示。公示結束后,在月底前將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一)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考核周期內累計扣分達到20分的,應當在扣滿20分之日起15日內,到檔案所在地有培訓資格的機構,接受不少于18個學時的道路運輸法規、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等內容學習。
(二)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以下處理: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所屬的信用等級為B級的從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調離駕駛員工作崗位;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從業人員,避免其承擔具有重大政治和國防戰備意義、社會影響大、安全風險高的運輸生產任務;避免其承擔黃金周和春運期間的相關運輸服務。
(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證件:連續三個評價周期信用等級均為B級;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累計扣分有三次以上達到20分。
(四)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引導道路運輸經營者優先聘用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人員,在行業相關榮譽表彰、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AAA級從業人員,在經營者招標投標等文件中可以設置針對AAA級從業人員的加分項。
附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價評分標準
附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價評分標準
項目 |
內 容 |
扣分標準 |
信息來源 |
行政 處罰 |
營運違規 |
被行政處罰的扣3分/件 |
運政系統 |
交通違法 |
發生交通違法案件,駕駛證每記1分扣0.5分 |
公安對接 |
|
監督 檢查 |
通報、曝光的負面信息 |
扣5分/件 |
人工錄入 |
投訴 舉報 |
有責投訴舉報信息 |
被查實有責投訴,扣2分/次 |
信訪對接 |
安全 事故 |
有責死亡事故信息 |
發生同責死亡事故每起扣5分;發生次責死亡事故每起扣3分 |
公安對接 |
附件3
浙江省公路養護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
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為推進全省公路養護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經營環境,根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公路養護行業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公路養護工程從業企業的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評價、應用等管理工作??h道、鄉道、村道和專用公路的養護工程信用管理可參照執行。
細則中所稱的從業企業是指在浙江省內從事國道、省道公路養護工程設計和施工的企業。
二、公路養護工程從業企業信用信息歸集
(一)從業企業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主要設備、經營狀態、經營范圍、行政許可和資質信息等。
(二)從業企業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的信息;
2.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3.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4.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
5.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6.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以上信息或者材料以信用評價周期內的發文日期或者認定時間為準,對存在失信行為且有充分證據材料的,納入評價周期內進行評價。
三、公路養護工程從業企業信用評價
(一)列入信用評價范圍的主體。以下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列入信用評價范圍:單個施工合同段合同價≥400萬(橋梁、隧道、邊坡處治等≥100萬),且于評價周期內經驗收合格的國道、省道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服務區、收費站維護、應急養護工程項目暫不列入。
以下從業企業列為信用評價對象:
1.評價周期內上述合同段所在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企業;
2.評價周期內在浙江省內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有本細則第三部分第五項不良信息的設計和施工企業。
(二)從業企業的信用等級和分值。從業企業信用評價實行千分制,信用評價基礎分為1000分,加分項最高累計不超過100分。信用評價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差,分別用AA、A、B、C、D表示。具體分值與等級為:AA級:1000分≤X≤1100分,且上一評價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及以上的;A級:950分≤X<1000分;B級:900分≤X<950分;C級:800分≤X<900分;D級:X<800分。
(三)從業企業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
1.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市場信用200分,服務信用700分,公共信用100分;
2.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市場信用200分,服務信用500分,安全信用200分,公共信用100分。
(四)從業企業信用評價以施工合同段為評價單元進行評分。評價對象在評價周期內有多個評價單元的,按各評價單元得分排名進行加權重計算后得出信用評級得分。
如某評價對象有N個評價單元,按各評價單元得分數從大到小排序分別為:P1,P2,…PN,該評價對象加權得分為:(1×P1 + 2×P2…+N×PN)/(1+2+…N)。
(五)評價對象有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不良信息之一的,納入列入嚴重失信名單。評價對象有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不良信息之一的,本年度信用等級直接認定為D級。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許可而被依法撤銷的信息;
2.因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相關信息;
5.在投標、工程擔保、公路養護從業資質申報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6.因設計或施工原因導致項目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并被主管部門通報。
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關系或者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許可或者行為,包括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領域的行政許可或者違法行為。第二項所稱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包括商業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欠薪、合同詐騙、無證照經營、圍標串標等行為。
(六)從業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確定信用等級,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級;從業企業發生合并重組的,按照信用等級較低從業企業的等級確認合并后從業企業的信用等級;從業企業資質升級或更名的,其信用等級不變;企業被注銷、破產的,取消其信用等級。
(七)從業企業的信用評價周期及公示公布。從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每年度開展一次,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結果于次年2月1日前通過浙江信用交通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信息于3月1日前對外公布。
(八)從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的有效期。從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1年。下一年度從業企業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后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我省評價確定,但不得高于其最近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四、公路養護工程從業企業信用結果應用
(一)公路養護從業資質審批、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招標、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承擔應急養護工程以及示范、試點項目評選等工作應當依法依規應用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
(二)分級分類監管。根據公路養護設計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雙隨機”抽查監管依據,適當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對于AA、A、B、C、D級企業,抽查比例可分別設置為當年度計劃抽查比例的30%、50%、100%、150%、200%。
(三)信用獎懲措施。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養護工程設計、施工招標工作信用評分的依據。項目業主單位在進行養護工程設計、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或招標評標時,可以設置一定的信用獎懲措施。
1.對于信用等級為AA級、A級的投標人,招標人可以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履約擔保優惠獎勵;
2.對于信用等級為AA級的投標人,招標人可以給予減免投標保證金額度、減少質量保證金額度、提前返還質量保證金等優惠獎勵;
3.招標人可以根據從業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給予一定的加減分:投標人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的,得分為+2分;投標人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得分為+1分;投標人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招標人可以不予加(或扣)分;投標人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得分為-1分;投標人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得分在-2至-5分間,具體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四)鼓勵應急養護工程和示范、試點項目優先選擇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從業企業。
(五)交通運輸部門對AA級從業企業,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性措施:
1.在企業從業資質審核過程中可適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便利性措施;
2.在榮譽表彰及評優活動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3.以邀請招標、議標、直接發包等形式確定公路養護工程從業企業的項目、應急養護工程以及示范、試點項目,優先選用。
(六)交通運輸部門對D級從業企業,納入行業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可以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對企業從業資質延續、變更等事項進行重點審查,不適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便利措施;
2.取消其參加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七)交通運輸部門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從業企業,可以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退出)的懲戒性措施。
附件:3-1.公路養護工程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3-2.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附件3-1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評價指標 |
評分標準 |
說明 |
1 |
市場信用(200分) |
被確定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 |
-150分 |
對評價周期近2年內發生的行為扣分。出現多個評價單元時,此歷史數據不計入加權重計算。 |
2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 |
-100分 |
|
|
3 |
服務信用(700分) |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 |
-100分 |
|
4 |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因從業企業自身原因中途私自中止或被有關部門責令清退的 |
-100分 |
|
|
5 |
因設計質量、服務質量等原因被市級及以上交通公路部門通報批評的 |
-50分/次 |
最高扣100分 |
|
6 |
因設計不到位或未按審查意見修改到位等原因,未通過設計審查或被退回重新設計的 |
-100分 |
|
|
7 |
未按要求派駐設計代表或設計代表服務時間不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 |
-25分/人次 |
最高扣100分 |
|
8 |
不積極參加圖紙會審、設計交底、施工協調、工程質量處理以及不配合上級部門檢查的 |
-25分/次 |
最高扣100分 |
|
9 |
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設計并提交設計成果的 |
-100分 |
|
|
10 |
企業 公共信用 (100分) |
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 |
-(1000-企業公共信用評價分值)/10 |
最高扣100分 |
11 |
加分項(100分) |
參與編制養護工程的國家規范、地方標準和省級課題等,或養護工程設計服務、“四新技術”成果應用等方面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認定為具有示范意義或通報表揚的 |
+20分/次 |
最高加40分 |
12 |
參加搶險救災或應急養護,并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通報表揚的 |
+20分/次 |
最高加60分 |
注:加分項部分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錄入。
附件3-2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評價標準 |
分值 |
說明 |
1 |
市場 信用 (200分) |
不按規定提供工程擔?;蛭窗匆幎ɡm保的 |
-50分 |
|
2 |
被確定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 |
-150分 |
對評價周期近2年內發生的行為扣分。出現多個評價單元時,此歷史數據不計入加權重計算。 |
|
3 |
在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現場核查發現承諾不實的 |
-100分 |
|
|
4 |
服務 信用 (500分) |
未按規定要求,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 |
-150分 |
|
5 |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因從業企業自身原因中途私自撤場的或被有關部門責令清退的 |
-100分 |
|
|
6 |
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管理人員數量,或拌合樓、攤鋪機、壓路機等主要設備未按合同承諾到位或者未經業主同意發生變更的 |
-20分/ 人次 |
最高扣100分 |
|
7 |
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或未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明確的施工工藝、時間節點實施公路養護作業的 |
-20/次 |
最高扣100分 |
|
8 |
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未在合同工期內完工的,或未在完工后2個月內交竣工的 |
-100分 |
每延遲1天交工驗收加扣10分,最高扣200分 |
|
9 |
服務 信用 (500分) |
被各級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
-10/次 |
要求整改的扣10分/次,拒不整改的扣10分/次,最高扣100分 |
10 |
交竣工驗收后,未按時完成整改的 |
-20分 |
|
|
11 |
往年路面大中修路段完工后2年內(預防性養護工程完工后1年內)路面破損指數PCI均值(按公里計算均值)下降至90以下。非設計原因,且施工單位拒不配合整治提升路況的 |
-100分 |
出現多個評價單元時,此歷史數據不計入加權重計算。 |
|
12 |
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
-100分 |
||
13 |
安全 信用 (200分) |
項目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養護作業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
-50分/次 |
最高扣100分 |
14 |
特種設備未經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未取得安全管理證件或者使用標志而投入使用的 |
-50分/次 |
最高扣100分 |
|
15 |
企業 公共信用 (100分) |
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 |
-(1000-企業公共信用評價分值)/10 |
最高扣100分 |
16 |
加分項 (100分) |
參與編制養護工程的國家規范、地方標準和省級課題等,或工程項目作為示范工程或承擔養護“四新技術”應用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推廣的 |
+20分/次 |
最高加40分 |
17 |
參加搶險救災或應急養護,并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通報表揚的 |
+20分/次 |
最高加60分 |
注:加分項部分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錄入。
附件4
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為推進全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經營環境,根據交通運輸部《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交水辦〔2017〕12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水路運輸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企業的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評價和應用等管理工作。
水路運輸企業是指從事水路運輸(含船舶管理業)業務經營人。
二、水路運輸企業信用信息歸集
(一)水路運輸企業的基礎信息主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注冊信息;取得的水路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的信息。
(二)水路運輸企業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在運輸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受到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等各類處罰情況;以及在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過程中,被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認定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發生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情況;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其他依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其中,以下行為認定為企業嚴重不良信息:
1.水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
2.被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黑名單”的或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3.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水路運輸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路運輸相關證件或備案證明的;
4.出租、出借、倒賣水路運輸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水路運輸行政許可的;
5.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或船舶管理業務的;
6.偽造、變造、涂改水路運輸相關證照文書、文件的;
7.申請國內水路運輸相關財政補貼(助)資金時,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套用、冒領的。
三、水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
(一)水路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和分值。水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總分為1000分。從業企業信用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分別對應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差。具體分值與等級為:AA級:X≥950分,A級:900分≤X<950分,B級:750分≤X<900分,C級:600分≤X<750分,D級:X<600分。
(二)水路運輸企業的評價周期及公示公布。對水路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采用數據自動歸集與人工錄入信息相結合,經系統自動計算后產生,評價結果數據每3個月更新一次,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初評結果于次年2月1日前通過浙江信用交通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信息于3月1日前對外公布。
四、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結果應用
(一)分級分類監管。根據水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對經營危險品、旅客運輸的企業,按照客危運輸“雙隨機”抽查專門規定分級分類監管執行。
(二)對信用等級為AA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對其實施以下守信激勵措施:
1.在水路運輸行政許可中列入“綠色通道”辦理;
2.每兩年最多檢查一次;
3.在財政資金申請、部省示范項目和示范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4.在交通運輸部門的各類優惠或獎勵政策、組織開展的榮譽表彰及評選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5.擇優選樹為行業年度誠信典型并向社會推介等;
6.其他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采取的激勵性措施。
(三)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對其實施以下守信激勵措施
1.每一年半最多檢查一次;
2.在水路運輸行政許可中列入“綠色通道”辦理。
(四)信用等級為B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采取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的措施
(五)信用等級為C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列入行業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對其實施以下措施
1.在日常監管中加強現場核查,每半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
2.依法依規限制享受交通運輸部門各類優惠政策和參與交通運輸部門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的資格;
3.在財政資金補助、部省示范項目和示范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信用等級為D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列入行業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對其實施以下措施
1.在日常監管中加強現場核查,每半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
2.依法依規限制享受交通運輸部門各類優惠政策,不得參評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3.在財政資金補助、部省示范項目和示范企業申報評比等方面予以限制;
4.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5.經營危險品或旅客運輸的,依法依規暫停新增運力、擴大經營范圍等行政許可業務;
6.其他依據有關規定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附表: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附表
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安全信用 |
200 |
安全管理缺陷 |
100 |
經檢查,發現企業存在安全管理存在缺陷的,每項扣20分,扣完為止;企業安全生產臺賬資料與企業現狀不符,經現場認定為虛假臺賬資料,扣20分,扣完為止;未按交通運輸部門要求限期整改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的,每次扣50分,扣完為止。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2 |
被通報、約談、督辦 |
100 |
由于安全生產問題被設區市以上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約談的,每次扣50分,扣完為止;受到設區市以上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通報,每次扣50分,扣完為止;被縣級及以上管理部門安全生產掛牌督辦的,扣10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3 |
經營信用 |
200 |
虛假申報 |
50 |
從事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貨物實名制要求申報或虛假申報的,經過相關部門的查實,扣5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4 |
虛假登記 |
50 |
海事、司法部門認定企業經營船舶與實際經營人不符的,扣5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5 |
告知承諾制辦理相關許可違反承諾 |
100 |
以告知承諾制辦理水路運輸經營許可業務,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現場核查發現承諾不實的,扣10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6 |
行政處罰 |
400 |
違反法律法規 |
400 |
除本細則上述行為外,國內水路運輸企業違反《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或《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按行政執法文書逐項扣50分,扣完為止。 |
數據對接 |
7 |
社會責任 |
100 |
公益行為 |
100 |
企業完成搶險運輸、應急運輸、軍事運輸的,經認定后,每次加20分,累計不超過10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8 |
公共信用 |
100 |
企業公共信用評分 |
100 |
根據企業公共信用評價(531X)得分同比計算。 |
數據對接 |
凡發生《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二部分(二)中企業嚴重不良信息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附件5
浙江省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
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為推進我省港口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經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港口經營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的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評價和應用等管理活動。
(一)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服務以及安全評價活動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包括港口經營類企業、港口服務類企業以及在浙江省開展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安全評價的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二)港口經營類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從事港口經營(拖輪經營除外)業務的企業。
(三)港口服務類企業是指:從事港口理貨業務、港口拖輪經營業務的企業。
(四)在浙江省開展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安全評價的機構和項目負責人是指:在浙江省出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報告的安全評價機構(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機構”)和編制安全評價報告的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報告按照實施階段的不同分為三類: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評價報告。
二、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信息歸集
(一)港口經營及其相關企業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公共信用評價信息以及交通運輸許可等信息。采取如下方式進行歸集: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由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采用系統對接、數據整體上傳等方式歸集;公共信用評價信息通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獲取。
(二)港口經營及其相關企業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經營、安全、環保等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港口經營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等相關內容。其中,以下行為認定為港口經營類、服務類企業嚴重不良信息:
1.發生一次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2.發生一次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
3.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港口經營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偽造、變造、涂改港口經營許可證的;
4.企業以告知承諾制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業務,經核查發現未達到許可條件,被撤銷許可決定的;
5.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相關信息情形的。
(三)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行為分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安全評價,分別對應以下情況:
1.“預評價從業信用”中單次“安全條件審查專家評審分數”由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專家咨詢會參會各方無記名評分折算,其中省級負責審查的項目專家、業主代表、省級、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分別按60%、10%、20%、10%折算得分;市級負責審查的項目專家、業主代表、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分別按60%、20%、20%折算得分;
2.“驗收、危貨作業評價從業信用”相關內容根據經營許可過程中對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抽查情況和日常監督檢查中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評價報告的抽查情況等,由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實施計分。
其中,以下行為認定為安全評價機構或項目負責人嚴重不良信息:
1.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2.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3.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4.冒用資質證書或者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5.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虛假證明的;
6.因評價機構責任,造成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其中第1至5條適用于安全評價機構,第2、5、6適用于項目負責人。
(四)港口經營及其相關企業信用信息填報要求。原則上應當自信用信息采集部門獲取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填報(行政處罰信息存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以程序終結后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三、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評價
(一)信用等級和分值。港口經營及相關企業信用評價基礎總分為1000分。信用等級分為AA、A、B、C和D五個等級,分別對應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差,按以下標準進行評定:AA級:950分≤X≤1000分,且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等級均為A級及以上的,信用優秀;A級:850分≤X<950分,信用良好;B級:700分≤X<850分,信用中等;C級:600分≤X<700分,信用較差;D級:X<600分,信用差。
1.港口經營類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主要指標及分值:經營信用100分,安全信用300分,環保信用200分,行政處罰300分,公共信用100分;
2.港口服務類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主要指標及分值:經營信用100分,安全信用300分,行政處罰500分,公共信息100分;
3.安全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評價標準主要指標及分值:預評價從業信用500分,驗收、危貨作業評價從業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具體評價標準見附表。
(三)信用評價周期及公示公布。對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采用數據自動歸集與人工錄入信息相結合,經系統自動計算后產生,評價結果數據每3個月更新一次,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初評結果于次年2月1日前通過浙江信用交通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信息于3月1日前對外公布。
四、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結果應用
(一)分級分類監管。根據港口經營及其相關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雙隨機”抽查監管依據,適當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對于從事旅客運輸、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重點監管事項規定執行。對于其他AA、A、B、C、D級企業,抽查比例可分別設置為當年度計劃抽查比例的30%、50%、100%、150%、200%。
(二)對AA級港口經營類、服務類企業,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1.簡化許可審批程序,企業申請港口經營許可延續業務只需提供書面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不再實施現場查驗程序;
2.除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企業外,在各類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工作中優化監管安排,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3.交通運輸部門組織開展企業榮譽表彰及評先評優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4.擇優選樹為行業年度誠信典型并向社會公布;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三)對AA級安全評價機構,交通運輸部門在安全評價和安全咨詢服務等方面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對D級港口經營類、服務類企業,列入行業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采取以下措施:
1.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新申請、延續、變更業務不適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諾制;
2.對于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企業,其提交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評價報告應當經7名以上(含7名)專家論證通過,才可核準備案;
4.對企業進行失信警示約談,并增加各類監督檢查頻次;
6.其他依據有關規定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五)對C級安全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各級交通運輸部門依審批權限對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或者項目負責人編制的安全預評價報告所涉及安全條件審查項目進行審查時,應當組織不少于7名專家(其中省級港口安全生產專家庫內專家不少于5名)進行咨詢論證;
2.對安全評價機構所出具或者編制的危險貨物港口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評價報告,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重點檢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家協助檢查或者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
3.項目許可或備案所在地的交通運輸部門對相關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C級安全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應當采取的措施。
(六)對D級安全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列入行業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由省交通運輸廳將安全評級行為相關信息抄告至應急管理(行業主管)部門;
2.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約談項目負責人和安全評價機構主要負責人;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D級安全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應當采取的措施。
5-2.浙江省港口服務類信用評價標準
5-3.浙江省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安全評價機構信用評價
標準
附表5-1
浙江省港口經營類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 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 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信用 |
100 |
告知承諾制辦理相關許可,違反承諾的 |
50 |
以告知承諾制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業務,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現場核查發現承諾不實的,扣5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2 |
信息真實性 |
50 |
安全、防污染等檢查中發現企業未如實記錄相關信息,臺賬弄虛作假的,每次扣25分;企業向管理部門報送基礎信息和各類統計數據,被發現弄虛作假的,扣5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3 |
安全信用 |
300 |
檢查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未按期整改的 |
210 |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對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進行復核過程中發現企業未按期整改安全生產問題的,評價周期內首次扣30分,重復出現雙倍扣分,扣完為止。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4 |
被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約談的 |
60 |
被安全生產通報每次扣30分,扣完為止;被安全生產約談的扣6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5 |
受到非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如應急等) |
30 |
經交通運輸部門認定后,扣3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6 |
環保信用 |
200 |
未按要求具備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 |
40 |
檢查檢查發現企業不具備接收能力的扣40分;設施不全、不能正常使用或第三方接收協議等材料不齊全,每次發現扣2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7 |
環保信用 |
200 |
未有效采取防污染措施(防塵抑塵、防溢油等) |
60 |
首次發現扣20分,重復出現雙倍扣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8 |
環保相關問題未按期整改的 |
60 |
首次發現扣20分,重復出現雙倍扣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9 |
環保問題被設區的市以上管理部門通報或媒體曝光的 |
40 |
扣4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10 |
行政處罰 |
300 |
被交通運輸部門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100 |
被處以警告的每次扣25分;被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每次扣50分。 |
數據對接 |
11 |
被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200 |
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停業整頓的,扣200分。 |
數據對接 |
||
12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數據對接 |
凡發生《浙江省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二部分(二)中嚴重不良信息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扣50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附表5-2
浙江省港口服務類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經營信用 |
100 |
告知承諾制辦理相關許可,違反承諾的 |
50 |
以告知承諾制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業務,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現場核查發現承諾不實的,扣5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2 |
信息真實性 |
50 |
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未如實記錄相關信息,臺賬弄虛作假的,每次扣25分;企業向管理部門報送基礎信息和各類統計數據,被發現弄虛作假的,扣5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3 |
安全信用 |
300 |
檢查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未按期整改的 |
210 |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對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進行復核過程中發現企業未按期整改安全生產問題的,評價周期內首次扣30分,重復出現雙倍扣分,扣完為止。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4 |
被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約談的 |
60 |
被安全生產通報每次扣30分,扣完為止;被安全生產約談的扣6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5 |
受到非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如應急等) |
30 |
經交通運輸部門認定后,扣3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6 |
行政處罰 |
500 |
被交通運輸部門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300 |
被處以警告的每次扣25分;被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每次扣50分,扣完為止。 |
數據對接 |
7 |
被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200 |
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停業整頓的,扣200分。 |
數據對接 |
||
8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數據對接 |
凡發生《浙江省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二部分(二)中嚴重不良信息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扣50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附表5-3
浙江省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安全評價
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1 |
預評價從業信用 |
500 |
安全條件審查專家評審分數 |
250 |
安全條件審查許可過程中,對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出具的預評價報告進行專家審查,各方對報告質量進行評分,取評價周期內本企業所有報告的分數計算平均得分,并按比例折算得出。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2 |
專家評審表決情況 |
20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出具的預評價報告,經專家評審無記名投票結果為“不通過”的,每次扣10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3 |
安全預評價報告修改情況 |
50 |
專家審查后,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未按期根據專家意見完成報告修改的,每次扣25分;未按專家意見進行修改且無未采納意見說明的,每次發現扣25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4 |
驗收、危貨作業評價從業信用 |
400 |
評價報告文本格式和內容規范性 |
5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評價報告中報告格式不規范、有過多錯別字、印刷質量有明顯缺陷等,每次扣10分,扣完為止。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5 |
評價依據全面準確性 |
5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評價報告中引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存在明顯錯誤或者未引用評價主規范等,每次扣10分,扣完為止。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6 |
評價內容、范圍規范性 |
5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評價報告中出現評價內容缺失、評價范圍不滿足《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評價導則》要求等,每次扣10分,扣完為止。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7 |
驗收、危貨作業評價從業信用 |
400 |
危險因素辨識與分析全面準確性 |
50 |
危險因素辨識與分析的內容應包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特點、裝卸貨種的危險特性分析、作業過程危險因素辨識與分析、作業過程危險因素存在部位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出具的評價報告中缺少一項內容扣10分,扣完為止。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8 |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風險評價合理性 |
10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出具的評價報告中針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事故發生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分析計算明顯不合理的,扣50分;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或場所,未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的,扣5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9 |
評價結論準確性和可靠性 |
10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出具的評價報告中在評價結論中未明確評價對象運營期間存在的危險因素、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扣40分;評價結論未包含符合性評價結果的,扣20分;評價結論未明確判斷評價對象是否滿足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扣20分;評價結論中出現“原則上”等描述,導致結論含糊不清的,扣2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
10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數據對接 |
凡發生《浙江省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二部分(三)中嚴重不良信息行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扣500分。 |
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 |
抄送:交通運輸部政策研究室,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公報室,廳機關各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