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09〕42號
各市交通局(委)、義烏市交通局:
交通運輸部2008年7月出臺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根據我省實際,結合各市反饋情況,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認真組織學習和宣傳貫徹
《辦法》對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范圍、要求、程序、評標規則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進行了全面規范,涉及利益面廣、社會影響大。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借助當地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并組織學習和培訓,使廣大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人員、道路運輸客運行業從業人員熟知并掌握《辦法》的精神實質,確保順利實施。
二、經營權許可招標投標分類
全省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許可招標投標分為道路快(高)速旅客運輸經營權許可招投標、道路普通旅客運輸經營權許可招投標、道路旅游客運運輸經營權許可招投標三類。道路農村客運班線和公交班線招投標可參照執行。
三、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的職責分工
省交通廳負責組織領導全省道路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省運管局負責組織實施跨省、跨市道路客運班線的招標投標工作。
市交通局(委)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市運管處(局)負責組織實施跨縣(市、區)道路客運班線的招標投標工作。
縣(市、區)交通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h(市、區)運管所(處)負責組織實施縣(市、區)內道路客運班線的招標投標工作。
四、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的評標管理
(一)評標評委的組成、人數及評審專家管理
評標評委的組成、人數確定及評審專家管理,按照省運管局《浙江省道路旅客運輸線路招標投標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試行)》(浙運〔2009〕16號)執行。
(二)標前分確定及公示
標前分在開標前10日由投標人自評后遞交招標人,招標人審核后在開標前5日公示。如有異議,可在開標前3日書面向招標人提出,由招標人核查后在開標之日現場公布,提供給評委。
(三)開標程序
招標人應當按以下程序開標:
1.招標人宣布紀律、日程安排、公證機構、計分員和標前確定分;
2.投標人現場提交投標文件;
3.招標人現場主持抽簽產生標書介紹和詢標順序;
4.招標人將投標文件移交評委;
5.評委評分。評標委員會應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評標和比較打分。
(四)評分標準
招標文件中評標分標準設定應遵循評標分大綱(見附件1),評標分大綱考慮不同的經營項目分別制定,并每年度修訂公布。
五、經營權投標文件的內容及遞交
(一)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包括投標書和相關文件。
投標書主要包括索引、可行性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車輛站場設施、運營方案、經營方式、服務承諾及違諾處理、服務質量保障措施等內容。
相關文件主要包括企業法人登記復印件、經營許可證、法人授權委托書,對照標準提供的證明材料、文件(含管理制度)和資料。
(二)投標書和相關文件均應按A4格式裝訂成冊。投標書(包括正、副本)應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投標人章及騎縫章。投標書不得加行、涂抹或修改。相關文件應編寫目錄和提供相應證明。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招標人提交投標文件報送函、投標書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密封)、相關文件一份。投標書正、副本內容不符時,以正本為準。
六、監督和考核
(一)監督
1.為保證招標的公正性,招標過程及評委評審過程應自覺接受招標人、監察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社會的監督。
2.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運管機構應加強對經營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發現正在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存在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責令招標人中止招標活動。對涉及招標人、投標人、評標人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及時查處。對中標人在經營過程中違法違規的舉報、投訴查處,要與考核結果一并處理。
(二)考核
1.招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制定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權中標線路考核項目表,作為《浙江省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權使用合同》的附件??己隧椖勘淼捻椖吭瓌t上分為10項。
2.中標人必須按規定建立中標線路運行記錄,每月就考核項目進行自查,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將自查情況報送招標人。
3.中標人在經營過程中每3次違規算作一項考核不合格,對情節惡劣的違規行為一次就可算作一項考核不合格;每項考核合格內容未達一半以上,算作一項考核不合格;部分違規和內容達不到要求的,考核方可以根據具體內容進行綜合,判定為1-2項考核不合格。
4.招標人應建立中標項目經營權履行情況的考核制度。在中標人開始履行中標項目經營權之日起60日內,組織一次考核,之后每年組織考核不少于一次??己瞬扇∶鞑楹桶挡榈姆绞竭M行。
5.考核由招標人組織,考核人員原則上由車籍所在地縣或市本級運輸管理機構、候補中標人組成。每次參加考核人員不能少于3人。
6.招標人根據考核表的項目進行考核,并得出合格、不合格的考核結果??己私Y果按下述要求處理:
(1)一次考核中有一項不合格的,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扣履約金1000元。
(2) 一次考核中有二項不合格的,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扣履約金2000元。
(3) 一次考核中有三項不合格的,收回客運班線,有效期內由候補中標人頂替,并扣完本項目履約金。
(4)連續兩次考核中每次均有二項以上(含二項)不合格的,收回客運班線,有效期內由候補中標人頂替,并扣完本項目履約金。
限期整改到期由中標人提交整改報告,招標人組織復核后,仍有一些項不合格的,并扣履約金2000元。仍有二項不合格的,中止經營中標項目,并扣完本項目履約金。
七、其他事項
(一)對交通運輸部《辦法》第六條之第4款“不具備延續經營資格條件”的補充規定
經營者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具備延續經營資格條件”:
1.不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要求;
2.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發生過重特大(10人及以上)運輸安全同責及以上責任事故或年度內發生二起及以上一次性死亡3—9人的運輸安全同責及以上責任事故;
3.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發生過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的;
4.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發生過嚴重違規經營行為的;
5.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未能按規定和承諾履行普遍服務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二)關于有效投標人不足的處理
若投標人只有一家符合要求或開標后投標人只有一家有效的,在承諾所有服務項目后可直接許可,有兩家有效的可采取競爭性談判。對承諾的履行按照中標線路考核要求進行。
聯系人:省運管局 鄭建榮,電話:0571-85260180。
附件:1.浙江省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權招標評標分大綱
2.浙江省道路旅客運輸線路招標投標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3.投標文件保送函
4.招標詢標通知及答復單
5.客運經營權招標投標評委評分表
6.浙江省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權評標報告及審核表
7.中標(候補)通知書
8.浙江省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權使用合同
9.浙江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權中標線路運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