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05〕58號
一、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道路運輸車輛管理,確保車輛技術性能完好和行車安全,根據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2001)(以下簡稱“國標”),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由本省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其它在用車輛參照執行。
三、汽車維護按“國標”規定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 維護。
四、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的周期:
(一)一級維護為7500±500公里(或1個月)。
(二)二級維護為15000±1000公里。對于不便用行駛里程統計、考核的車輛,采用行駛時間間隔確定。各類車的時間間隔為:小型貨車(藍牌)、租賃小型客車和教練車6個月;大型貨車(黃牌)4個月;其它車輛3個月。
五、該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實行。原《汽車二級維護基本作業項目及周期規定(試行)》(浙公運〔1993〕058號)同時廢止。